不及时公开信息要追究责任
2009年10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要追究责任的主体: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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