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劳动纠纷不得收取报酬

当前,劳动仲裁案件纠纷不断增多,尤其突出的是,许多劳动仲裁案并非由律师代理,而是由专门替“老乡”打官司的职业代理人负责。
这些所谓的职业代理人,是专门代理他人进行民事官司特别是劳动争议官司,喜欢挑起劳动仲裁,提出高额索赔,鼓动当事人上访、诉讼,以极端纠缠方式达到高额索赔目的,他们往往对当事人许以能获高额赔偿的诱惑,以使当事人同意全权委托,然后提出高比例分成,常常使一些简单的劳动案变得复杂化,也为社会不稳定带来隐患。
有鉴于此,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这是为防止职业代理人隐瞒信息,不让当事人了解情况,阻碍调解工作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规定第十三条还指出,“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此外,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上述规定,作为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告知文件,广大律师可据此对对方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资格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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