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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转播,网站败诉

    日前,广州中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Y网络公司向原告X网络公司赔偿50万元。

    08年5月,Y公司未经X公司许可,转播了奥运特别节目,该节目是由X公司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制作的,已由电视台独家授权。

    Y公司辩称,涉案节目没有创造性,不可被复制,因此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转播该节目是响应国家号召,而不具有营利性质。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该节目从播放手法、篇章设计、创作过程等都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节目转播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非法转播该节目并进行回放,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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