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擅自转移财产无效
李小姐与丈夫周先生离婚前,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份额全部转让给自己父母,周先生得知后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将李小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涉讼房屋乃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周先生的,在离婚时,尚未对房屋进行处理,即使办理离婚也应妥善处理共同财产,李小姐在未经周先生同意而擅自处分房屋,侵犯了共有人周先生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该转让行为无效。
未征得配偶一方同意,擅自处置共有财产是一种财产转移的单方行为,配偶另一方可向法院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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