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命而“献身”,同样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陈某骑着摩托车在街闲逛,看到一女张某即上前调戏,在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对张某拳打脚踢,并把张某头部按在水中。为求活命,张某跪地求饶,主动“献身”与陈某发生性行为,发生关系时,陈某因自身生理原因未能得逞。
事后,陈某以“强奸罪”被抓捕归案,陈某却申辩称张某是自愿“献身”,并非强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故意伤害致使张某受伤,在生命面临威胁危急之际,张某主动提出“献身”实为保命所为,陈某向张某实施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虽因其自身原因最终未能完全得逞,但亦构成强奸罪。
从上述案例看,妇女“主动献身”只是为保命而为之,发生性行为明显违反其意志,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是否同意或有否反抗来认定强奸是否成立,而应综合全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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