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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对方隐私材料,构成名誉侵权

    洪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约定两人对女儿小晨共享抚养权,但两人的矛盾最终未能化解,女方张某以洪某涉嫌对女儿“性侵犯”为由,要求争回小晨的抚养权,却被法院驳回。

    其后,张某妹妹张乙和妹夫唐某来到洪某住处强行带走小晨,并将洪某家保姆肖某打伤,保姆肖某遂告上法院要求张乙及其丈夫唐某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

    庭上,唐某为主张自己帮助妻姐争回女儿的合法性,竟向法庭出示了前述有关“洪某对女儿实施性侵犯”的相关材料,使不知情者大为震惊!

    洪某认为该些材料在庭上公开出示,使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又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些材料确实涉及洪某的隐私信息,唐某如此行为对洪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影响,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遂判决唐某向洪某赔礼道歉。

    看来,当事人举证的材料中涉及他人隐私情况的,如在法院公开审理时出示将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可构成名誉侵权,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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