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摩利斯之剑在行动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

中共中央于1999年下发11号文件《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至今已有十年,但“执行难”未有明显改善,当前“执行难”成为考验司法信心的重要话题,是法院的一个攻坚难题,有待全力破解。
“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执行人隐匿或恶意转移财产而又未有措施加以纠正,立法滞后导致执行机制不健全是“执行难”的“绊脚石”。
为加快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大力加强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对该司法解释介绍如下:
一、增加四大措施。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手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在高、中级法院及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执行人员、法警根据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立案时法院应对当事人就诉讼风险加以说明并争取审前和解,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审理时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力争调解且说服当事人当庭履行和应自觉履行;裁判文书要以理服人,消除当事人疑问,促使其服判息诉;还应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令立案、审判、执行相配合。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
由法院接访的执行信访中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以公开听证。在人民法院网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办结销号。设立专门负责执行申诉信访审查和督办的机构,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通报执行信访情况排名。对执行信访工作进行考评,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把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合作,以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讲解执行法规政策、报道重大执行活动、通报典型案例、并对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进行曝光等。
二、加快建立三大制度。
(一)加快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目的在于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积极解决难以解决及执行中突出的困难,督促查处非法干预执行的特殊主体、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调处重大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案,对重点执行案挂牌督办;研究办法解决如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重大执行事项进行联席会讨论后作出决定或会议纪要,并落实执行。
(二)加快建设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对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纪检、人事、公安、国土房管局、银行、税务、工商管理等)进行职责明确,使之积极协助法院开展工作。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
包括完善和细化现有执行工作考核体系,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该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对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执行人员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规范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的改革深入
(一)对执行职权优化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而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
各级人民法院一律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其内设机构及职能。
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
复议监督机构对执行案件监督,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协调管理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申诉审查机构审查和督办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综合管理机构对辖区执行工作开展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工作。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加强执行监督。
按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进行区分,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因条件限制,应当对执行实施权再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防止执行权的滥用。
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
在立案时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使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以保障,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
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对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人员进行培训,让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定期交流。配备廉政监察员,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通过畅通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当前最高院颁布的“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特别是确保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法院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法院的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敦促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最终目标是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法院执行队伍。
(翀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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