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谈合伙企业合伙人灵活的出资方式
在企业成立时,出资人往往要考虑成立企业的类型,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公司,除承担责任不同外,还涉及出资形式的不同。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而合伙企业则允许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所谓劳务出资,是指出资人以劳务作为出资条件取得享有利益、承担责任的出资人身份,即以自身的劳务包括特殊技能等冲抵实物或现金出资。
允许出资人以劳务方式出资一度存在争议:有人提出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对企业损益进行分担,不应把劳务列入为出资方式。但赞成的意见是,特殊技能的劳务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劳务的作用有时甚至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能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我国于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这是对合伙企业而言,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物也称为“有形财产”,如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此外,公司出资还可以以无形财产的方式进行,如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也就是《公司法》所称的“工业产权”,但劳务则不是公司资本的组成要素,即我国的企业法人公司,其股东不能以劳务入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可视为无形资产。
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并进行会计核算的,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同样适用于其他合伙制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样表明劳务出资的核算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
上述财政部所颁布的会计准则、制度,是把劳务出资纳入无形资产核算,因此,劳务是可以作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劳务作为前述所称的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即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征包括:1、没有实物形态;2、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持有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受益而不是为了转卖;4、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5、是企业有偿取得的。
关于对劳务出资的确认、计量和摊销。
劳务出资如何确认?首先应当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劳务出资,该劳务出资视作出资,资产在合伙协议签定时生效,同时,即由合伙企业控制该合伙人作为出资的劳务通过服务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当全体合伙人就劳务的作价通过协商,一致认可,表明该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办理。
对劳务资产的计量,依会计制度规定,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劳务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作价的方法,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操作方法: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二是先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全体合伙人对评估结论予以共同认可。
关于劳务资产的摊销,其开始月份为取得收益当月(包括筹建期内),摊销方法为直线法,摊销年限为合伙协议载明的合伙经营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协商定价后,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翀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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