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侵权不止,我们只能不停维权。”说句话成了职业维权人打官司时的重要思想,也就是因企业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催生了一批职业维权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批职业维权人频频出入人民法院,先后与多家企业对簿公堂。诉求标的往往是经济补偿金 、休息日加班、平时加班费、违约金甚至是冷饮费,范围广泛。到底是维权还是“碰瓷”?这种“职业维权”行为在司法界引起争议。
维权乃为受压所致
职业维权人之前,通常是工厂、企业的中、基层人员,其中中层人员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对一些不足、漏洞有所掌握;而基层人员往往是人数较多、权益受公司制度变化而影响较显著的一批人,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权衡了利益或矛盾未能及时化解时,则会采取偏激行为或把企业告上法庭。
首场告捷,有了底气
现对催生职业维权人现象作举例说明,黄某,某公司业务骨干,2006年1月,因劳动待遇发生分歧,被工厂开除。工厂解雇的理由是“在工人闹事中起到带头作用”。皆因黄某主动找负责人谈判,却被套上了号。黄某即把工厂告上法庭,官司一打就打了两年。但对黄某而言,他既无专业法律知识,也没钱请律师,气势上就输了一半。
期间,他基本没找工作,每天在劳动部门、法院、工会之间奔波。这亦使他,把劳动方面相关法律快速积累,熟悉维权流程,最终,他首尝胜诉的成果,并觉得打官司的“底气足了”。
3载打官司高达50次
2007年6月,黄某在一家服装厂里工作。不到3个月,他便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为由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立即进行仲裁、诉讼,最后单位败诉。
此后,黄某在他工作过的企业(约10多家) 均使用过类似维权手法。具体是:在企业的时间一般不超3个月(因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60天的仲裁时效,自得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黄某的诉请多为加班费,从第一个月发工资起算,2个月内他必须提起仲裁),然后以各种理由提出解约,或投诉到劳动部门导致被开除,并通过诉讼解决。
至今,其参与仲裁诉讼50次,除一些是他自己的纠纷外 ,还有一些是帮人代理的,基本都赢了。
“碰瓷”还是职业维权
黄某承认他的维权理念较超前,但主要是因为企业不停地侵权、违法了,他则只能不停地维权,因此,维权之举纯属无奈。
社会对于像黄某这样的“职业维权”存在颇多争议。其与大多数普通务工人员相比,维权意识高出一大截。有部分企业管理者认为,他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工作目的并不是想为企业、为社会创造社会价值。虽然“职业维权”对启发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其以“打短工”的形式频繁跳槽索赔,处挤占和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外,还造成劳动关系极不稳定。
有经办法官在接受采访时称,因黄某能看到被告企业在用工管理中不规范的地方,如无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或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又或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诉讼中,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几乎都败诉。
同时,他还认为,劳动者的合法维权行为应予支持和肯定,但对于“过度维权”行为应予以教育和引导,良性的劳资关系需要劳资双方共同维护。对于明显恶意的“碰瓷”行为,则需依法予以规制。
(翀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