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到位,减低风险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如何认定企业承责问题的规定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商业、经济高速发展,衍生出的经济问题更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而经济纠纷案件中往往伴随着经济犯罪。其中出现较多的是行为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其职位便利,私下以公司名义或擅自使用公司的公章、介绍信、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在公司发现前已卷款潜逃,除使公司名誉受损外还有可能另公司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情况屡见不鲜,现针对上述情况,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司法解释”),对犯罪行为的责任认定加以明确,律司法解释作简要介绍,具体如下:
高管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侵占财产,公司要承责。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常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因行为人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亦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股东、部门主管等签订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时,应进行讨论研究、决议通过,若单凭关系上的信任,而草率了事将有机会使公司面临法律风险。
妥善保管介绍信、公章、经济合同,严格监控使用环节,能避免损失。
解释还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出借单位除能证实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否则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能取得或使用公章、合同或介绍信的除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包括业务专员,因此,在出具介绍信或要使用公章时,应了解实际用途,并及时进行后续跟踪,不单要对公章、合同专用章使用时要严格监控,即使是盖有公章、专用章的文件在开具或使用时亦应层层把关。
而公司职员盗窃、盗用公章致使公司造成损失亦有典型案例,常因保管不善或监守自盗,更有作案人通过一些盖有公章而无及时销毁的文件私刻公章,对此,司法解释是如下规定的,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有,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立即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应及时通知相对人,避免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仍借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除非能证实是原承包人、承租人擅自保留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作案,否则,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单位对解聘人员或解除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人员,应及时收回公章,因其若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翀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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