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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追究侵权责任有法可依了

         ——对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介绍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侵权责任法》以139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

    有专家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中又一部不可或缺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保障法”以及之前已通过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共同作为《民法典》支柱性体系的法律均已经建立,意味着拟定中国《民法典》的大法体系已基本健全。

    《侵权责任法》是要明确责任划分来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加强,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侵权案就有87万多件;2008年更是突破100万件,但处理这些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由于没有《民法典》,因此只能以《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作为依据,尽管《民法典》仍未出台,但《侵权责任法》的诞生统一了权利与责任界限,在适用法律上更为准确避免纠纷,其意义不可估量,以下是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承责范围:

 

(一)“豆腐渣”工程由开发商承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接连发生的“豆腐渣”工程直接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和作为施工单位的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该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那么业主、物业管理者或承租户都面临承担侵权责任风险,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如果能够查明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高空抛物,不能确定谁抛的,由邻里齐齐当被告。

    该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法主要从保护受害人出发,造成损害极有可能是因涉案楼内某一居民向外高空抛物所致,若不能锁定哪户实施的,则整栋居民需共同承责。因此,作为业主或者租户切勿贪一时之便而高空抛物,否则将累己累人。

 

(三)“人肉搜索”面临侵权指控,个人私隐的保护进一步加强。

    《侵权责任法》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网上盛行的“人肉搜索”常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个人隐私随网络公开,对其带来负面影响。

    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追究实施网络侵权行为者法律责任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其他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该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例如某个患者患鼻炎,主诊医生先给他做脑CT、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才得出结论是感冒,这些就是不必要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另外,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如果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五)患者吃了问题药品,由医院先承责。

    由于医、患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导致在许多医疗纠纷中,患者都处于弱势,权益无法伸张,例如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出现输血感染,药品缺陷带给患者极大的损害等。

    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六)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体现了“同命同价”这一重要原则,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既体现了立法的先进性,更重要是保证了人享有平等生命权利。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同命同价”将使以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中,也能按照这一规定赔偿,今后,“同命不同价”成为历史。

 

(七)首次明确精神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范围包括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还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

    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设定在侵害人身权益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但不包含财产权,明晰了要求索赔主张的界限,适用该法主张精神赔偿要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这样有效防止滥用诉权。

 

(八)借车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责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改变了以往发生交通事故时,先由借车人(使用人)赔偿,后由出借人承担联连带责任,最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发放强制保险金的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大大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借车人或出借人因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损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治的弊端。

    综上,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成为广大公民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依据。

                                                                 (翀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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