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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得假货,难道要自己埋单?

         ——对拍卖行对标的不保真伪的案例介绍

   

    艺术品拍卖近来比较红火,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开始把投资转向字画艺术品,字画艺术品因其自身具有不可再生性而产生了很高的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书画收藏更成了人们品位的象征,但有否想过,花了真金白银拍来的“宝贝”有可能是一件价格低廉的赝品,而法律能否对此作出保障?为此,本期将对这些相关情况及案例作以下简要介绍:

一、拍卖行规声明“不保真假”,拍卖假画不负责。

    当前,比较典型的案件是以253万元购买吴冠中“假画”《池塘》引发的苏某诉萧某和X海拍卖公司一案。

    2005年12月,X海公司拍卖油画《池塘》,称作品是吴冠中1972年作成,卖方提供了该画的出版记录。苏某相信画是吴冠中真迹,以230万元拍下,并支付某海公司佣金23万元。

    2008年7月,苏某携油画《池塘》给吴冠中作鉴定,吴看后得出该画系伪作,并在画上作了注明。此后,苏某将卖方萧某和某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拍卖款及佣金。

    原告苏某举出吴冠中受访录音证据。被告萧某的代理人称吴冠中若是证人则应出庭,若为鉴定人,则需有鉴定资质。因书画鉴定主观性很强,由画家本人鉴定存在弊端,与法律规定不符;另萧某称,不知道该作品是伪作。

    某海拍卖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其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义务,即在拍卖前向购买者告知了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在不能证实某海公司及萧某事先应知晓拍品是伪作的情况下,某海公司在拍卖中就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免责声明,并经法定程序保障了苏某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况,且在对涉案拍品的介绍中亦未采用足以推翻免责声明的真确性描述或虚假宣传,因此,X海公司免责声明有效,驳回了苏某的诉求。

二、是漏洞,还是风险告知?

    据专家指出,文物艺术品市场如同证券市场一样,投资会存在风险的共同属性,如证券市场常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拍卖人提醒竞买人需谨慎是必要的,因此,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不承担拍品真伪责任,买方需持谨慎态度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

三、声明了就能“无限免责”?

    若拍卖行事先声明“不保真”,是否就完全免责呢?其实,立法的本意是拍卖公司在无法确定标的真伪时作了事先声明,就不用承担责任。若明知标的存在瑕疵而故意隐瞒,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国家商务部于2005年实施的《拍卖管理办法》中规定,“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上述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这是从诚信角度对拍卖人作出的要求。

    若拍卖人知假卖假除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有一涉及拍卖明太师椅的案例,虽然拍卖行作出了不保真伪声明,但在介绍中有标明太师椅为“民国年代”字样。买受人经过鉴定太师椅为“现代仿古”后,将拍卖行告上了法庭,结果,法院判决拍卖行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作者本人就是真话的铁证?

    作家本人对自己作品的鉴定不被认可,在拍卖收藏界引起争议。谁能对一件艺术作品的真伪一槌定音?这是拍卖收藏界的“老大难”话题。

    有专家提出,作为艺术品作者的画家本人,在自己的作品鉴定上,往往反而没有话语权,“是不是自己的画,自己说了不算”,这是对艺术家信任的缺失。“一个在世的艺术家对自己的艺术品还不能有绝对的鉴定权利,非常荒谬。”从著作权的法理理解看,只有作者才是拥有对作品的全部权利,当然也包括对作品真伪的鉴定。

    最了解绘画的肯定是画家本人,但当艺术家离开作品所有权的时候,鉴定真伪便变成了社会问题。有专家提出了艺术家因自身道德问题,在对于自身作品的鉴定,可能存在违心否认自己早年作品的情况。

    法律是以人的道德最低底线制定的,对于艺术品的鉴定,看来还有待立法部门加以立法规范。

                                                              (翀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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