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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不可食用”——刑讯逼供证据无效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害人复活事件,揭露了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的弊端,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明文确立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和冤案的发生,更是一项突破。以下作简要介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有个更通俗的名称叫“毒树之果规则”,意谓:有毒的树上所结之果不能吃。现代刑事诉讼的整体趋向,是运用高科技不断进入刑事侦查,以至出现了“物证为王”的现象。如何合法取得证据,成为刑事案件办理是否客观、公正的主要标准,合法证据的认定便显得十分重要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

    明确规定凡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有证据,若无证据则不能定案;并且定案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而证据的证明力,除要与定案事实有关联,还须起到证明作用;对于证据裁判原则,则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对定案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由法官最终决定是否采纳。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1、关于非法言词证据,包括言词(即证人证言)和实物证据。关于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是指办案机关的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也包括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由单独一人提审嫌疑人等。

    其他以威胁利诱和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供述的,也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是要依法予以排除的。

     2、须由办案机关举证取证程序合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这样,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所作出的供述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而这一程序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启动,如果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则该证据不能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

    3、关于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物证、书证具有非法取证行为作出规定,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如下:

    1、定罪量刑的事实均须有证据证明;

    2、每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不得存在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推断事实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应是合理的、唯一的。

    四、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的范围。

    电子证据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包括数码录音、录像、数码照片、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电子软件、电子病毒等,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却越来越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认可了这些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对刑事案件办理起到重要作用。

    五、讯问人员须出庭作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了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且讯问人员须出庭作证。

    讯问人员(包括警察和行使侦查权的检察官等)的出庭作证,目的是要证明公诉人在侦查过程中取证手段合法、正当。其通过出庭说明侦查搜集证据的过程,由法庭判断该取证手段是否合法、正当。

    讯问人员的地位与传统证人的概念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指目睹犯罪事实的人;而前者则需要证明其取证行为合法,他们作为新型证人的法律地位,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予以明确。

    综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翀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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