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法威大状-苏东海律师-广东律师-资深律师-公司法律顾问
广东资深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法威大状
 
网站首页 团队服务 成功个案 最新法库 好"博"出位 尔云手记 联系我们
 
信心源自实力 Trust us
 
 
 
言之有理
 
二手房交易注意(二)——购房流程篇
二手房交易注意(一)——与中介交涉注意篇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银行卡被盗引起新的法律风险问题
 

 

银行卡被盗引起新的法律风险

分担问题值得关注

         ——从一宗真实案例看受害人如何恰当提起诉讼

 

一、银行应全部赔偿或受害人也要承责?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卡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之中,成为了群众用以支付、消费、结算、储蓄等的重要手段,然而,持卡人群体的迅速扩大,使一些唯利是图的诈骗分子开始盯上银行卡,银行卡案件纠纷急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发生的银行卡被盗案件2009年较2008年增加两倍!因此,银行卡被盗后引发的法律风险责任分担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初,法院对于频发的银行卡被盗案大多判银行承担全责,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因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判珠海市某银行口岸支行承担全责,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某主张信用卡被盗判某银行全额赔偿等。

    最近,法院对银行卡被盗案的责任分担有新的看法,未必判银行全部承责,以下这一个真实案例较能说明问题:

    我市某优秀教师周某因其工资卡的2.5万元工资被盗,导致半年多工资一下全没有,周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其工资卡账户所在地的银行,主张赔偿因银行卡被盗而产生的全部工资损失。原本,依照此前的案例,周某是有把握全胜的,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真实的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同等重要,不法分子伪造银行卡并使用,银行ATM机不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其金融监管系统出现重大漏洞,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又认为储户对密码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不能告知或泄露他人,不法分子在ATM机上输入密码后提取款项成功,证明输入的是正确密码,而储户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泄露密码存在过错,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打破以往银行卡纠纷案由“银行全额赔偿”的惯例,判储户和银行“各打五十大板”,即银行只承担一半的损失。其后,周某和银行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

    此案双方均上诉的主要原因都是“法院错以侵权之诉替代违约之诉审理”!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诉讼请求性质的认定,即究竟是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是有重大区别的。违约之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即只要证明客观上有违约行为,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侵权之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若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因此受害人主张侵权之诉就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追究责任。

    本案周某是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因此,无论银行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存在客观的违约事实,银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法院把该案以过错判断责任承担分配,当作侵权之诉审理,显然是不恰当的。

    可见,银行卡被盗案的起诉,在责任分担的风险问题上,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是提起违约之诉,虽然违约之诉不代表储户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能够获得支持由银行全额赔偿损失,但相对于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违约之诉更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受害人不需要承担超出自己能力以外的举证责任。因此,“法威大状”的律师建议受害人可以违约之诉起诉,主张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较为有利。

 

(尔云,小飞侠)

 

典型案例

谁动了我的存款?

    9年前存入55万元,期间取出20万元,理应还有35万元的余额,何以在存折账号内仅剩245.71元?邱女士对此事甚为不解!

    2000年7月,邱女士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储蓄所开立账户并存入55万元,4天后取出20万元,此后一直未动用存折。直至2008年邱女士到该储蓄所确认存款时被告知存折上仅剩245.71元,存折账面上余额与实际余额不符。对此,银行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只有在一张没有显示账号的交易流水清单上表明期间经过九次交易变动,其中两次是大额取款。银行认为有两种方式取款是无需打印存折的:通过银行卡和拉磁条。

    由于存折上显示余额为35万元,并无任何相关交易记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应向邱女士足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银行能举证证明邱女士已提取存款。邱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银行“买单”

    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支行须向原告王某支付全部损失!

    原告于2005年12月在该银行开立账户。2008年12月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的ATM机处安装摄像设备,盗取储户信息和密码,结果原告在一次使用ATM机过程中发现其账户被取走20000余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系犯罪嫌疑人在ATM机盗取密码后伪造银行克隆卡而取走存款,同时原告没有在取款时采用遮挡等方式输入密码,因此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针对被告的辩解,法院认为银行卡是存款合同的凭证,为了确保交易安全,银行应对伪造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同时,ATM机作为银行的营业工具,被告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密码不被窃取,但被告疏于管理,对犯罪嫌疑人安装摄像设备的行为丝毫不知,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卡被盗,银行要赔偿

    近日,一起储户信用卡被盗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告李先生胜诉,被告某银行番禺大石支行须向原告赔付11万余元。

    李先生的信用卡被不法分子盗取密码,并被非法窃取57万元,一审判决周先生胜诉,除了拿回被窃取的57万元,还获得银行赔偿11万余元。银行不服遂提起上诉,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这样,李先生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广州中院认为,存折验证和密码验证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银行都不应兑付,而且银行与客户签订了合同,有识别伪造的借记卡的义务,若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致使储户财产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卡未离身,钱却“飞走”

    银行卡一直在身边,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

    日前,一起不可思议的银行卡诈骗团伙案被白云警方破获,事主们都是在白云区京溪某银行ATM机上进行操作后被盗取银行卡存款的,事发过程中事主一直把银行卡放在身边,并且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过银行卡的密码及相关信息。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等4人并将其抓获,4人供认其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及摄录机,通过这些设备窥看了事主的银行卡密码,然后伪造假银行卡作案,疯狂盗取资金和刷卡消费。

 

见招拆招

 

广东加大力度打击银行卡犯罪

    针对越来越猖獗的银行卡犯罪,广东继续加大力度打击。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工商局、银监局、广东银联以及各大商业银行联合组建成立广东省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在全省推行整治银行卡犯罪的六大举措。

    该六大举措包括不断规范发卡机构的发卡行为,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控制发卡风险;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完善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和报送,严格自助业务转账处理;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完善商户档案管理和严格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等。

    相关部门表示,今后将加大打击柜员机犯罪的整治力度,加强信用卡宣传广告的审查,并且引入一种新的银行卡犯罪认定方法——“信息情报系统”,该系统将不法分子每次犯案的金额都录入,尽管不法分子每一次犯罪的金额可能达不到定罪要求,但当犯案金额累计起来至法律规定的数额时也将构成故意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部门合力打击银行卡犯罪在全国可谓首例,意味着政府全力遏制银行卡犯罪的坚定信心,广东的金融秩序将有望在近期内取得较大改善。

 

不得不防的短信银行卡诈骗

    手机的普及,在给市民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新的手段。其中,通过短信进行银行卡诈骗更是屡见不鲜。

    这种诈骗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消费型,即通过短信告知机主已经在某地方消费若干元,待机主回电咨询时套取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实施诈骗行为;二是中奖型,即通过短信告知机主已中奖,要求其提供银行卡账号及密码,并在领奖前先转账或者先交税,从而达到转走卡内现金的目的。

    要避免遭受损失,必须要增强防范银行卡诈骗的意识。虚假的短信是不可能包含银行卡的卡号等信息的,因为发信人不会知道你的银行卡号码;另外,只有一些大型正规银行开通了银行卡短信提醒业务,如果发现短信的主体和内容是不知名的银行,就要提高警惕了。

 

使用银行卡六点注意

1、在ATM机上进行操作之前,应看清楚ATM机是否有任何异常现象,观察是否有安装其他设备,特别是摄像设备。

2、在取款时要注意身边有无可疑人员,是否有人在盯着自己存取款。

3、输入银行卡密码时,应用手或者其他东西遮挡键盘,防止密码外泄。

4、大额的存取款操作尽量不使用ATM机,应通过银行窗口办理。

5、若出现套卡现象,应保持冷静,马上拨打银行固定的五位数服务电话,挂失银行卡,保障资金安全。

6、不要轻信ATM机旁边的通过其他账号转账的通知和所谓的“银行服务电话”。

 

 

 

 
版权所有 苏东海 备案号:粤ICP备0900355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4楼4006  邮编:510000 
电话:13802511171(苏)、13430278663(陈)、13719196433(黄) 传真:020-88900283 邮箱:sdh2000517@sohu.com
本站主编:苏东海律师  执行编辑:陈冠星律师 编委:罗志伟律师、李东伦律师、黄翀宇办案秘书  技术支持:百业网络
本网站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归作者本人,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www.lawyerpow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资深公司法律顾问
法威大状网站版权声明:法威大状为非营利性网站,部分资料转载于报刊和其他网站,转载仅为公众免费提供法律资讯,供访问者参考,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若著作权人不同意继续转载、摘录的,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会在核实后予以删除,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