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民间借贷法律约束
鉴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借贷双方不但没有约定借贷利率,甚至不订立书面协议亦不鲜见。
当前,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009年11月,张某向王某连本带息借款38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33万元为本金,5万元为利息,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息按实际结余金额的5%计算,保证人崔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3个月后,张某无力还债,王某遂将张某、崔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本金中5万元是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且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所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故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不再支持。
可见,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从保护借款人利益、鼓励民间借贷的角度出发,《意见》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贷款方无权收取利息。
民间借贷现状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在全国经济发达城市,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但是,民间借贷对社会民生的影响日益扩大,民间借贷的问题和弊端亦随之而暴露在人们面前。
一是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问题,正如上文所说,民间借贷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在诸多方面尚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加之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等特点,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拖逃漏欠等现象屡见不鲜,既给债权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又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
且民间借贷多用现金交易,又忽略了合同的签订,因此,若以后出现问题诉诸法律,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法律责任等事宜,造成法官要运用自由裁量权,难以下判。而不法分子往往为了赢得官司贿赂法官,导致司法腐败。
二是民间借贷的现金流向问题,有一部分人不是把借贷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风险投机活动,如股票、期货、彩票等,乃至赌博、吸毒、涉黄、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行为,不但未能将资金导入正途创造价值,反而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
三是民间借贷的款项回收问题,目前市场上的借贷公司规模比较小,没有形成稳定有序的管理体系,甚至出现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公司,通过暴力、恐吓、绑架等非法手段,为委托人收回款项,使借款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若贷款人通过正常途径向借款人追回款项,则常常吃到“闭门羹”,款项不能如期如数收回。
民间借贷立法之路——《贷款通则》
目前,《贷款通则》正在有条不紊的修订中,焦点在于首次肯定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合法地位。所谓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是指依法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的,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能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专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企业和个人,统一由地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登堂入室”能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毕竟民间借贷的手续比较简便,资金到位速度快,能很好的弥补金融机构贷款的先天不足。
设立地方监管机构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人进行监管具有前瞻性和必要性,正是由于上文所说的民间借贷存在的三大问题,使民间借贷监管成为必要,若法律实施和市场监管双管齐下,势必大大改善民间借贷的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提速。
同时,《贷款通则》将对把所贷款项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作出必要限制,严厉打击借合法贷款用于违法活动如赌博、吸毒、贿赂、涉黄等,正确引导社会闲置资金的流向。
此外,《贷款通则》还将放宽消费类贷款的限制。其中,对借款人的经营权、收益权等都将出现放宽,且保留了借款人对贷款所有权的处置权。另外,为了保护消费类借贷人的合法利益(主要是消费知情权),《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加强信息披露,逐步加大信息公开化,平衡借贷双方信息传递情况,真正做到公平诚信。
民间借贷的未来
新《贷款通则》的修订,有望使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大大健全了中国的金融体系和借贷机制。然而,新《贷款通则》是否能使民间借贷的发展进入康庄大道,我们拭目以待。
(尔云、小飞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