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话题之新《公司法》(一)
主持 苏东海 编辑 陈冠星

揭 开 公 司 的 人 格 面 纱
——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的出台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一大跃进,其中,对一人为股东的有限公司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等新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特别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追究股东不当注资等应承担的有限责任,从而在法律上要求股东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就是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依法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
为逃避债务,通常公司的股东会滥用公司人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脱壳经营、空壳公司、一人公司、多家注资、相互串通、一套班子几套人马、虚假出资、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等,对此,新《公司法》将赋予债权人追究债务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权利,以下便是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施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
2003年6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发出订购电脑的要约,丙公司提出由其注资的子公司即乙公司负责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甲公司同意,于是与乙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脑50000台,价款总额为2亿元。协议履行期限为六个月,履行方式为分期付款,先收款后到货。甲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1.5亿元,余款0.5亿元尚未支付,协议签署近一年,由于市场等诸多因素,甲公司没有依约提货。
2004年7月,甲公司才向乙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台电脑价格从5500元降至2500元,乙公司按降价后的每台2500元计将价值合共1.25亿元的50000部电脑发给甲公司,这样,甲公司反而在乙公司处尚余有预付款2500万元。
就《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解决方案:约定甲公司承诺补偿乙公司3500万元损失,乙公司返还甲公司预付款2500万元。
在此期间,乙公司将这些货款全部划转至丙公司,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履行返还货款的义务,乙公司均称无钱,予以拒绝,甲公司向丙公司交涉,丙公司却称,这是乙公司的合同,与丙公司无关。
2005年2月,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归还预付款2500万元,支付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依照《协议书》之约定返还损失3500万元。
法院判处乙公司返还甲公司预付款25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甲公司向乙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458万元,并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丙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了《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且乙公司与丙公司多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使乙公司资不抵债,故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串通,滥用公司人格权以逃避公司债务是损害债权人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乙、丙公司滥用公司人格权,给予公司人格权的否定,从而追究丙公司作为乙公司股东的责任。
可见,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诱发经济纠纷是当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新《公司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法院开始重点打击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这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限制的体现,当出现公司人格权滥用导致债权人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时,债权人可对股东、母公司依法起诉,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那些企图另立公司以所谓的公司独立人格为由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做法并非高招,若有此为,请三思而行,不然,将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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